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2日公布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在5月1日施行的该条例建立了工资支付的监督、信用机制,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发生。
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在预防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和用人单位的信用制度。
条例中有1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如第三十三条对违规的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规定了垫付工资的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解雇劳动者当日结清工资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